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及各级组织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积极引进域外资金到我区投资建设,加快我区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伊春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进汤旺河区域以外资金(含技术、设备,包括对上争取)活动中起到引荐、介绍作用的各企事业单位、各级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在引荐活动中与受益单位另有奖励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引进域外资金用于创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技术、设备)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万元),区政府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8‰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区政府按1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凡引进域外资金用于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区政府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8‰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区政府按10‰给予奖励,投资建设四星级标准以上(含四星级)的宾馆、酒店区,区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资人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凡引进域外资金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或畜牧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 区政府按实际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凡引进域外资金用于开发旅游业或配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区政府按实际引资总额的8‰给予奖励。
第七条 凡引进域外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福利等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区政府按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
第八条 凡对上争取无偿资金用于我区各项事业建设的,区政府按争取资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属于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按投入总价值的8‰给予奖励。
第九条 凡引进国(境)外资金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区政府按实际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引进非林脱木、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或缴税超百万元以上的,区政府另行设立突出贡献奖。
第十一条 对具有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职能的部门和个人,在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指标后,由区政府对其中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计划外争取部分按争取额度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中介人,可在引进和对上争取资金(含技术、设备)到位后,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招商办)申报奖励,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提交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中介人的确认证明。
(二)提交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确认时需核对原件)
(三)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应的合资、合作证明材料。
(四)以货币投入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确认原件)。
(五)以设备投入的,应提交设备有效票据;属进口设备的,还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以技术投入的,应提交该技术的无形资产评估证明;引进高新技术的,应提交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提交中介人与受益企业签订的有关奖励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数额及确认由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确认领导小组负责确认,中介人需填报《汤旺河区引荐投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由确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兑现奖励。
第十四条 中介人以骗取奖励为目的,伙同投资人搞虚假投资或投资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前抽回资金的,对中介人的奖励由区执法部门负责追回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中介人在引进资金、项目时,需到招商办登记。凡不登记者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汤旺河区人民政府招商办负责解释。